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市**镇**村**组**号。2014年11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河,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案件退回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邵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9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及李某甲(己不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戊等人以自己及其他部分村民在涂石山上有土地被征用、没有仗量清楚为由,多次聚集在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家开的麻将馆开会商量阻止工程施工。2019年10月29日,邵东*新产业园在**镇**村*上开工。当日上午8时许,李某乙(己判)将李某甲从李氏家族保管室借来的一面锣用于召村民到*山上强行阻止五金产业园工地施工。阻工过程中,李某乙带头坐在施工的挖机上阻止挖机施工,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反复劝阻,并用石头将正在施工的三台挖机挡风玻璃砸烂。经价格认证,被李某乙砸坏的挖机损失价值为2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阻工现场被砸坏的挖机的照片、3台挖机损失的价格认定书、*产业园二期征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工程机械设备档案信息、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公告、预征地协议书、征地公告及拟征地协议书,征地款依据、付征地款及青苗费到户明细表、迁坟及征地座谈会、征地村民会议、镇政府做征地答复意见会、与李建明丈量所租地的面积、丈量4个组面积公示图、照片,徐家石山图、现场照片、关于印发“五个100”2019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梁某某、曾某甲、李某丙、佘某某、张某甲、黄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黄某乙、李某寅、李某卯、贺某某、郑某某、曾某乙、张某乙、罗某某、黄某丙、李某辰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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