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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身份证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潘合根,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莫某某系靖西市幸福广场梦幻苏格酒吧股东,2019年10月12日晚梦幻苏格酒吧开张,莫某某邀请了同德的青年朋友到酒吧喝酒捧场。当晚靖西市区环河村的青年黎某某、罗某某、某某乙等人为了获得该酒吧的保护费等不法利益,经合谋准备后也结伙到该酒吧喝酒伺机滋事,当晚环河村青年到酒吧内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黎某某、罗某某、某某乙等人故意将酒水倒掉又叫服务员上酒,并与酒吧工作人员制造矛盾冲突,趁机在酒吧肆意喷辣椒水制造混乱以将客人赶走,莫某某闻讯后,即叫人关闭酒吧正大门,让酒吧内人员从侧门走出,召唤同德的青年朋友把往侧门,对离开酒吧的男士逐一摸口袋搜身,往侧门走的某某乙被同德青年搜摸发现口袋有辣椒水喷器,即被莫某某和同德青年多人当场摁倒围殴。不久,在酒吧喝酒的陈某某、黄某某、某某丙、农某某等人也陆续走出酒吧侧门,人群中莫某某与黄某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陈某某、某某丙、农某某及环河村青年围上前,同德青年见状即到酒吧附近一带银色轿车上拿钢管返回酒吧侧门外冲突现场,同德青年持械将黄某某农某某等人殴打致伤。打架混乱中,陈某某也被人持刀通伤,黄某某、某某丙、农某某等人被打伤后分头逃跑。环河村青年见同德青年持械打人后不服,即纷纷往圣保罗酒店前面道路跑去拿出已准备好的长柄砍刀返回打架冲突现场欲与同德青年打架斗殴,但莫某某和同德青年毫不示弱,也纷纷拿出钢管反扑追击,环河村青年见对方人多势众只好撤回并往环河村方向逃跑。经法医鉴定:黄某某、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某某丙、某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莫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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