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4504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经营的贺州市**有限公司承接了**高速的钢结构工程,由于工程的部分成本支出未取得发票,于是莫某某通过卢某某找到时任贺州市八步区**局的工作人员欧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发票,并约定给予欧某某票面金额5%的开票手续费。后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8日,欧某某帮助莫某某开具了58份发票,涉及贺州市八步区**广告经营部、贺州市八步区**服务站等12家企业,价税合计金额总计人民币2105445元,而莫某某将这些发票用于其经营的公司财务记账。2019年6月11日,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莫某某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