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4504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县**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经营的贺州市**有限公司承接了**高速的钢结构工程,由于工程的部分成本支出未取得发票,于是莫某某通过卢某某找到时任贺州市八步区**局的工作人员欧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虚开发票,并约定给予欧某某票面金额5%的开票手续费。后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8日,欧某某帮助莫某某开具了58份发票,涉及贺州市八步区**广告经营部、贺州市八步区**服务站等12家企业,价税合计金额总计人民币2105445元,而莫某某将这些发票用于其经营的公司财务记账。2019年6月11日,莫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莫某某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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