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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9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区**路**号**村**座**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莫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从2009年开始在东莞市**区**大道**工业区**厂房经营东莞市**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份,因该公司的进项发票不足,莫某某安排该公司采购人员先后让昆明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和昆明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共虚开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3030.77元,并将上述4份发票拿到税务局抵扣了税款。案发后,莫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莫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经补缴涉案税款,涉案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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