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二手物品网站上下载了二手化妆品的图片,使用微信名为"十里故清欢"的微信,将图片发至微信****,谎称出售该图片的货物进行诈骗。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以1020的价格向家住天津市北辰区的赵某某出售一个SK-2化妆品的旅行套盒和“小灯泡”,后一直未发货,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2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8年10月,以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以300元的价格向家住福建省厦门市的王某某枚出售二手化妆品,后一直未发货,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枚人民币300元,2018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谎称向王某某枚借钱,骗取王某某枚人民币50元,共计35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8年10月4日向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的张某某出售550元化妆品、2018年10月8日向张某某出售150元化妆品后均未发货,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谎称集用钱向张某某借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0元,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5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8年9月,以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向家住深圳市宝安区的刘某某出售面霜,以420元的价格向刘鑫出售眼霜,后只将面霜邮寄给刘某某,骗取刘某某支付的眼霜货款人民币42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8年10月,以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以500的价格向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张某某出售一瓶娇韵诗精华液和一支香奈儿口红,后始终未发货,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莫某某对上述诈骗钱款全部进行了退赔,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莫某某的责任。
本院认为, 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手机应及时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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