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为了牟利,在没有能力、渠道销售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徐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购买1000个口罩,双方最终议定交易总价为人民币4000元。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虚假承诺2月6日发货,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元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收到货款后故意逃避被害人,并将收取的货款全部用于赌博花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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