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90********,壮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住址广西桂林市永福县**镇**街**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焘,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2018年6月份和被害人李某某在港口区企沙镇相识以来,以谈恋爱的名义于2019年1月17日、1月19日、1月22日以还网贷为由向李某某借款46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2月7日、2月8日以支付位于港口区企沙镇甲店房租和原材料开支为由向李某某借款80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3月3日以其母亲黄某甲生病住院为由向李某某借款36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3月5日、3月6日又以母亲黄某甲病危需抢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31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3月17日以银行卡还贷为由向李某某借款67000元人民币,在2019年3月24日又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向李某某借款37000元人民币。在此期间莫某某共向李某某借款232000元人民币本金。以上借款方式被不起诉人均已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获取。以入股经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韦某某50000元人民币,莫某某在向李某某借到钱款和拿到韦某某的入股资金后有部分用于黄某乙暂时交给他经营的甲店开支,而部分则是用于个人网络赌博和消费,到案发时尚有214000元人民币未归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尚有50000元人民币未归还给被害人韦某某。经侦查发现港口区企沙镇龙小厨砂锅店并非莫某某所有,其借去李某某的钱财也不是为了给住院抢救的母亲使用,而是满足个人消费和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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