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商务有限公司通信支付事业部大区服务经理,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邵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20日;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日)。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原**商务有限公司通信支付事业部大区服务经理莫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陈某某(已起诉)联系**商城、新疆、陕西**公司平台商户,为陈某某以“薅羊毛”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提供便利,先后收受陈某某好处费8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从莫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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