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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平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黄某某根据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跟随彭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广西桂平市城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通过智能机器人给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筛选出有投资理财意向的人,然后使用专门的手机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以介绍专业导师指导、推荐高收益股票为诱饵,将警惕性不高的人员拉入下家预先设定的微信群组,当微信群组达到一定人数时,即将有关的微信群组卖给下家,为下家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条件,并从中谋利。彭某某来到桂平后,租赁桂平市**店)的四、五楼作为活动据点,并将该据点伪装成“手机数据功能测试”公司(未注册)。随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黄某某成作为五楼的管理人员陆续招聘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29人作为业务员进入该团伙工作,并为业务员每人配备1台年脑和6至10台不等的手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担任该团伙第二组的组长,负责对该组的组员进行管理。2020年3月份底至5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带领该团伙第二组的业务员利用“公司”配备的手机进行“养号”(保持微信号的活跃度,避免下一步大量添加被害人微信号而被腾讯公司封号)。2020年5月12日,该团伙正准备通过网络机器人给不特定的人打电话,从而筛选客户拉入特定的微信群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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