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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昭平县樟木林镇九如村民委员会与昭平县天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发展禽类养殖。经九如村开会,决定由九如村副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的莫某某负责白鸽养殖场的征地、补偿和办理山林土地使用手续等工作。之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就指挥挖掘机司机按照其指明的四至界限,对九如村大井脑(地名)的山场进行开挖平整土地。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昭平县樟木林镇九如村1林班0111、0211小班,总面积为17.04亩。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主动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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