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2日,莫某乙与湛某某在承包**镇**村委**村“巡尾岭”、“鹰婆岭”200多亩土地后,认为经营红砖厂有利可图。经商量,由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及莫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合股投资经营砖厂,莫某甲约占股7%(投资20万元),莫某乙约占股13%(投资40万元),肖某某约占股80%(投资240万元),投资资金约300万元。莫某乙、莫某甲、肖某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即在该地上建造红砖厂。自2014年2月28日其雷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该砖厂关闭生产,自行拆除砖厂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但莫某甲等人继续经营,不予恢复。2016年7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已自行拆除砖厂烟囱、部分工人住宅、晒砖场地被种植了树木。
2017年8月14日经雷州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小组重新鉴定:该砖厂厂区现在总面积为27.18亩,现已复绿面积为21.94亩,未复绿面积为5.24亩。其中固定建筑物(砖窑)面积为1.6亩,建筑物(职工宿舍,制砖车间)面积为2.04亩,晒砖厂(现已复绿)面积为14.14亩,临时堆放砖块、沙土面积为9.4亩(7.8亩现已复绿),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复绿复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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