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雷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莫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2日,莫某乙与湛某某在承包**镇**村委**村“巡尾岭”、“鹰婆岭”200多亩土地后,认为经营红砖厂有利可图。经商量,由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及莫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决)三人合股投资经营砖厂,莫某甲约占股7%(投资20万元),莫某乙约占股13%(投资40万元),肖某某约占股80%(投资240万元),投资资金约300万元。莫某乙、莫某甲、肖某某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即在该地上建造红砖厂。自2014年2月28日其雷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该砖厂关闭生产,自行拆除砖厂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但莫某甲等人继续经营,不予恢复。2016年7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已自行拆除砖厂烟囱、部分工人住宅、晒砖场地被种植了树木。

    2017年8月14日经雷州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小组重新鉴定:该砖厂厂区现在总面积为27.18亩,现已复绿面积为21.94亩,未复绿面积为5.24亩。其中固定建筑物(砖窑)面积为1.6亩,建筑物(职工宿舍,制砖车间)面积为2.04亩,晒砖厂(现已复绿)面积为14.14亩,临时堆放砖块、沙土面积为9.4亩(7.8亩现已复绿),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原有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复绿复耕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莫某甲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