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Z18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朱村街道丹邱村官田五社黄牛冚(土名)的土地进行开挖鱼塘。经测量,非法建设面积为5885.06平方米(折合约8.82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4600. 08平方米(折合约6.9亩),对原有农用地的农作物种植条件造成了严重破坏,综合功能无法达原有水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认罪认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较小,且已全部复耕,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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