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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莫某某向横县六景镇泗英村委雁塘经联社承包了雁塘村“可亥岭”约120亩的土地,2018年4月份,莫某某在没有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即雇请人员到横县六景镇泗英村委雁塘村“可亥岭”挖泥取土平整土地用于搭建生猪养殖场、化粪场。经到我局民警现场勘查,发现现场位于雁塘村“可亥岭”,被平整、占用土地面积约30亩,其中猪棚和生活用地约10亩,其余约20亩为被平整地和堆填泥土用地,该部分大都已经种植上树苗,新苗高约30厘米。经聘请有资质的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对伐区进行了调查鉴定,经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得出鉴定意见:被占用农用地新增总面积为1.5691公顷(23.5365亩),其中林地面积1.4224公顷(21.336亩),非林地面积0.1467公顷(2.200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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