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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初中文化系广西德保县某某企业生产部经理户籍地博白县*********,暂住广西德保县某某企业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1月6日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广西******公司与广西德保县某某企业签订协议,将2020年****含*****筛分作业外委项目发包给广西德保县某某企业,矿点位于德保县**镇**村附近山坡。9月18日,广西德保县某某企业任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为生产部经理,全权负责该*****筛分作业项目管理。9月下旬始,莫某某在未获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该矿点进行采矿。经鉴定,采场被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6366公顷(84.55亩)。案发后,广西******公司已对采场被占用林地恢复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曹某某、蓝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被占用的林地已恢复植被,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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