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武宣县东乡镇**采石场系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廖某某,该企业主要从事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及建筑石料、石粉、石碴销售。2019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与廖某某签订《**采石场生产承包合同》,约定莫某某负责生产、廖某某负责销售;所生产出的石料按每吨14元的价格,由廖某某支付生产费用给莫某某;生产石料所需的各项开支包干在14元生产费里由莫某某承担。2020年初,因受疫情及大藤峡建设及武宣-桂平二级公路封路维修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采石场生产的石料无法向外运输、销售,所生产的石料已堆满许可证范围内的石料场。为解决石料堆放难的问题,莫某某经与村民潘某某、陈某某协商后,租用村民位于采石场附近的山地(共计12.2亩)用于堆放继续生产出来的石料。山地租赁协议签订后,莫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前提下,即将**采石场生产出来的石料运至租赁地内屯放,造成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莫某某屯放石料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4.799亩,地类属于重点商品林。2020年10月13日,武宣县森林公安局通知莫某某后,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所涉嫌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6日,东乡镇**采石场主动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13.2万元至本院账户。到案后,莫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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