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西宁市湟中区,户籍所在地西宁市湟中区**镇**村**号,现住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镇**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吉某某、伙同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均被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东区**酒店内,经杨某某提议去寻找被害人马某某索要欠款。凌晨3时许,杨某某、张某某等10人在本市城西区**路**小区寻找被害人马某某未果后,由吉某某开车载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至本市城中区**街**小区。杨某某、张某某上楼将被害人马某某强行拖出房屋,并将被害人马某某推搡进被吉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内(车牌号为青A*****),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吉某某、张某某等人控制被害人马某某并带至城南新区。在拖拽过程中,杨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了殴打。凌晨5时许,根据杨某某的要求,张某某乘坐出租车将马某某带至**酒店,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乘坐吉某某车辆返回酒店。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吉某某在酒店停留十分钟左右离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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