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持细目渔网在三穗县**镇**村**组河边撒网捕鱼,于17时许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其持有的细目渔网一幅、竹篓一个及捕获的36条河鱼。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的细目渔网、竹篓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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