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持细目渔网在三穗县**镇**村**组河边撒网捕鱼,于17时许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其持有的细目渔网一幅、竹篓一个及捕获的36条河鱼。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所扣押的细目渔网、竹篓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