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同案人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田阳区坡洪镇新建村“登的”矿场非法盗采铝土矿,并贩卖牟利;莫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为驾驶铲车为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等人装载矿产品以牟取利益。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及同案人梁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因莫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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