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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其父莫某乙房屋前面的乡村道路上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撞倒并碾压其侄女莫某丙。事发后,莫某甲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开车将伤者就近送往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莫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通过亲友在医院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并在医院接受了民警调查,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已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近亲属对莫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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