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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5********,毛南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莫某甲驾驶贵J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卡蒲方向往平塘县城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小马坡石厂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贵J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乘坐人莫某丙(莫某甲之女)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莫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莫某丙无责任。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为父女关系,已取得被害人母亲的谅解,依法应当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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