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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9月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和其朋友甘某某、莫某乙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旁的天麦KTV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喝了2瓶(约550ML一瓶装)啤酒。次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搭载着其朋友甘某某、任佳一起回家,当其驾车沿福元路、东二环行驶至东二环洪山桥路段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体内的乙醇含量为86.4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现场及饮酒现场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甘某某所作证言;3.被不起诉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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