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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酒后驾驶甘DK****五菱宏光牌小型面包车沿新堡子街道由西向东行驶800米左右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莫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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