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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4********,汉族,广西梧州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 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5日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莫恭云、黄炜文、李明谕和吴文良(四人均已判刑)从2018年开始,先后在梧州市**区火车站附近***的猪场处及藤县**镇**村***老屋处进行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莫某甲明知其丈夫李明谕和莫恭云等人在其猪场处制造毒品而不加以阻止,并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吩咐他人将制毒原料、半成品及器材等销毁。2019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西藤县**镇**村***老屋处将犯罪嫌疑人莫恭云、黄炜文二人抓获,现场扣押制毒原料、半成品及器材一批,经检验从现场扣押的半成品中检出邻氯苯基环戊基酮成分。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认定莫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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