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小区**幢﹝户籍地为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下午,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儿子莫某乙结婚当日,陈某甲母亲陈某乙因在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放炮仗吓到小区物业员工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2019年4月21日下午,陈某甲、莫某乙与陈某乙至**小区物业办公室要求对方道歉,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与陈某丙、陈某丁等人闻声先后到物业办公室,与物业人员争吵。期间陈某丙与持手机录像的物业员工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王某某上前劝阻过程中,与陈某乙拉扯,并殴打莫某乙。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与陈某丙等人遂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腰椎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协议书、收条等。
2.证人陈某乙、阙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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