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邕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50********,壮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7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大唐盛世门口绿化带旁,因政府发放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口数量公示问题与被害人莫某乙发生口角。莫某乙先动手打了莫某甲一拳,导致莫某甲倒在花圃中,莫某乙意图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时被在场人员莫某丙阻拦,随后莫某甲站起来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莫某丙看到莫某甲拿出折叠刀后便放开莫某乙,莫某甲持折叠刀捅伤莫某乙的左臂。经鉴定,莫某乙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为了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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