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2********,壮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前妻覃某某在与莫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被害人莫某乙导致莫某甲与覃某某离婚,莫某甲因此对莫某乙怀恨在心。2019年12月17日8时许莫某甲在莫某乙家楼下持刀将莫某乙捅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莫某乙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莫某乙对莫某甲持刀将其捅伤一事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莫某甲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莫某甲为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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