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宿舍**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利用他母亲梁某某捡到手机,通过该手机号码和短信验证信息登录了被害人左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并修改了该账号的付款密码。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使用该支付宝账号的“花呗”购买了一台价值为2416元的红米手机。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向他哥哥莫某乙提供被害人左某某的手机,并将支付宝的付款密码告知莫某乙,莫某乙用该支付宝的“花呗”以分期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台价值为2378元的华为荣耀20手机,并补了60元邮费。经核,被不起诉人莫某甲造成被害人左某某损失人民币4854元。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母亲梁某某向被害人左某某赔偿了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左某某已收到8000元赔偿,并谅解了被不起诉人莫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左某某陈述;5.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事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挽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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