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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7********,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丙之妻热某某于2018年5月从冕宁县**镇家中离家出走,莫某丙几经查找后怀疑其妻在会东县雪山乡坪子村村民何某某家中。

2018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莫某丙及其哥哥莫某丁召集木某某、莫某戊、莫某己、莫某乙(不起诉)、莫某甲(不起诉)等人连夜赶至会东县**乡**村。在确定热某某就在何某某家中后,莫某丙、莫某丁等人对何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何某某、热某某带至冕宁县**镇莫某丙的家中,要求何某某通知亲属过来处理此事,但未果。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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