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因吸毒于2019年4月1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送新雨社区戒毒,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监视居住,1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西邑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信息核实工作中,在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位于本区西邑乡**村委会**组莫某甲家中正房一楼南侧房间内的东南侧角落上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支(该疑似枪支为木质枪柄,枪管是铁制的,枪支全长132厘米,枪管长85厘米,枪全身为黑色,枪身上绑着一根黑色皮质带子)。经鉴定,该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杀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供述该枪支系其父亲莫某乙所有,2016年父亲去世后遗留至今。莫某甲作为西邑乡**村委会**组组长,明知公安机关公开“缉枪治爆”而仍未主动将该枪支上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证枪支保存于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