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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炀鑫、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任申,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书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8月28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莫炀鑫(另案处理)在新葡京网站和威尼斯赌博网站注册账号,为地下六合彩网站接收投注,地下六合彩网站给莫炀鑫按照特码1:47、平码1:1的赔率进行赔付,并给莫炀鑫按特码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三,平码百分之三进行返利。莫炀鑫为接受更多的投注额,先后组织犯罪嫌疑人侯怀文、莫文武为其收受六合彩投注单,按照特码1:43、平码1:1的赔率进行赔付,以特码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十,平码百分之三返利给下线,并将六合彩投注单汇总报给上线网站,从中赚取“赔率差”和“返水差”。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莫炀鑫妻子,其明知莫炀鑫在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于2018年至2019年12月帮助其丈夫莫炀鑫一起经营地下六合彩,利用微信与下线侯怀文、莫文武联系,帮助莫炀鑫进行码单统计、结算,还提供微信及银行卡进行结算。莫炀鑫在经营地下六合彩期间,收受侯怀文六合彩投注单593985元,收受莫文武六合彩投注单416750元,共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单1010735元,非法获利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和经商开销。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3838元,并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赌博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3838元,且其家中有一个三岁小孩需要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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