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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菅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固阳县工信局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菅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5****号小轿车沿呼得木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呼得木林大街与钢铁大街交叉口北100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菅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中乙醇浓度为99.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菅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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