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阳信县人,农民,住滨州市阳信县**镇**村。2019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菅某某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有的鲁******号货车擅自为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李某某(已起诉)运输烟草制品共计8.1吨,涉案价值8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鉴于本案涉案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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