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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菅洪卿滥伐林木案)(菅洪卿)(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6〕13号

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男,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老师,永城市****家属院。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10月14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菅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本市龙岗镇龙岗村北街北地其父亲的杨树46棵,经鉴定该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8.499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菅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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