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老师,住永城市**镇**家属院。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5年10月14日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5日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1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菅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本市龙岗镇龙岗村北街北地其父亲的杨树46棵,经鉴定该树折合活立木蓄积18.499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菅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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