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3********,汉族,务农,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3日至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0日至8月3日、2018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7日,萧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景谷县永平镇往景谷县城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景谷县瑞临线K2635+100米处时,撞到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萧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萧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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