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在去同学家饮喜酒期间喝了两支啤酒和两杯红酒。当天23时许,萧某某驾驶粤K7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信宜市区**住宅楼往信宜市人民医院,途经信宜市迎宾大道飞鹰环岛路段时,被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萧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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