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萧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玉环大剧院往玉城街道绿地名苑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车站南路章家新村路段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而后被送往医院抽血检验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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