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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萧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5********,汉族,大学本科,系邵阳市**厂行政人事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路**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4日被双清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邵阳市**厂员工胡某甲在厂内意外死亡,正在益阳休假的被不起诉人萧某某被召回**厂负责与家属谈判善后事宜。胡某甲家属与**厂有关人员多次协商赔偿但未能达成共识。2020年7月29日上午,胡某甲亲戚朋友等50余人至**厂商量赔偿事宜。负责安排家属方吃饭的**厂保安队长宋某某(另案处理)担心家属方闹事,于当日中午12时打电话叫邓某某(另案处理)喊十几人或二十几人来厂“撑场子”。随后打电话向分管安保工作的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汇报叫人来厂防止家属方闹事一事,萧某某没有核实来人身份便同意接待,然后与**区和厂其他领导在邻近的**园会议室和家属代表谈判,没再过问此事.当日下午五点,家属方与**厂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后家属在**厂大门放鞭炮,宋某某电话通知一直在厂二楼会议室等待的邓某某等人去处理一下,后邓某某、朱某甲(在逃)、朱某乙(另案处理)、朱某丙(在逃)、朱某戊(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朱某丁(另案处理)、航伢子(未查明身份)等人持钢管、管杀等工具,与家属发生打斗,打斗现场有高崇山派出所的民、辅警在维持秩序、制止打斗,在制止过程中高崇山派出所的民、辅警有三人受伤(袭警者死者堂姐胡某丁已由我院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同时造成了死者亲属胡某乙轻伤、胡某丙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后邓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对萧某某立案后,萧某某主动自首,**厂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两名伤者共27万8000元,取得了对**厂工作人员的谅解.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取得了家属方谅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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