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萧某某在**镇**圩“**牙医诊所”盗窃被害人邓某某遗忘在诊所的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800元。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我院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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