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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萧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萧某某在**镇**圩“**牙医诊所”盗窃被害人邓某某遗忘在诊所的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800元。

本院认为,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我院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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