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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萧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9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永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萧某甲与被害人路某某在永春县**镇**村**厂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拳打脚踢。萧某乙到现场后对被害人路某某继续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路某某脸部、肩部、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永春县公安局鉴定: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春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萧某甲故意伤害路某某致其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萧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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