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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科尔沁右翼前旗**中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时25分,被不起诉人萨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桥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兴安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2.被不起诉人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决定对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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