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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回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曾用名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1********,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项目部**职务,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寓**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樊娜娜,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2月17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左右,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被害人常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共计16名工人,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项目部施工,约定按月支付工资,但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按约定支付被害人常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共计1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36455元。2018年9月13日、10月2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监察大队二次要求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支付工资,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不积极支付工人工资而逃匿,被不起诉人萨某某作为**建筑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积极支付工人工资而逃匿。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内蒙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支付被害人常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共计1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36455元。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于2019年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萨某某有自首情节、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未造成严重后果。被不起诉人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萨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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