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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萨某某(外文名Z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菲律宾国公民,护照号码EB727****(2018年2月1日到期),大学本科,保姆,住址菲律宾莱特省独鲁万市,在厦暂住厦门市思明区**路**号A18。因非法居留,于2019年5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3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相关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萨某某利用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A18内当保姆期间,盗走被害人林某甲于2019年5月10日13时放置在该地址三楼北侧卧室床下的现金10万元人民币。此外,还多次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包内的港币。萨某某于5月12日将盗窃所得现金10万元人民币及8000元港币通过他人汇到菲律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指控萨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萨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扣押的萨某某的三部手机应予归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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