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落某甲,曾用名落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号,系陕西**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落某甲饮酒后驾驶陕A****H黄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含光路与电子一路十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落某甲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8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缴费记录等;
2、被不起诉人落某甲的供述;
3、证人林某某、杭某甲、杭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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