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341X,汉族,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乡**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于2020年9月12日24时许,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白色福特牌轿车,从**街十字路口东附近到**乡北段送朋友回家后返回**街东岗,行驶到**新街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随后被移交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982号鉴定:葛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6l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葛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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