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东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葛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到6月份,韩某某从赵某某处购进含有四氯化碳的混合液170余吨共计43.8万元,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葛某某、吴某某在韩问龙租用的杨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经营的兰考县益多化工厂内生产线,提纯并销售四氯化碳150余吨,销售金额约50余万元,经环保部门鉴定,兰考县益多化工厂厂区水井检测出四氯化碳3.51ug/L,厂界西北方向土壤四氯化碳为4.5 ug/kg,厂界东北方向土壤四氯化碳未检出,厂界东南方向土壤检测出四氯化碳1.4 ug/kg。
另查明,赵某某的四氯化碳混合液是从梅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处处长朱某某处购买,共计约140余吨13万余元。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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