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鲁******(挂号冀*****)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308线莱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308线142KM+800M处,与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鲍某某相撞,至鲍某某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