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49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7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中江县南华镇狮子山大道往中江县一环路凯江九桥方向行驶,于当日16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中江县一环路凯江九桥桥头路段处时,与陈某某驾乘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经医生现场确认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葛某某应承担本次事的主要责任;驾乘人陈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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