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园**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自2015年起通过互联网浏览各类论坛、网站、网盘,多次下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对犯罪嫌疑人葛某某使用的个人电脑进行取证,发现存储于其电脑E、F盘下包含犯罪嫌疑人葛某某所下载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铁路购票信息、邮箱账号及密码、游戏账号及密码、购物网站账号及密码、社交账号及密码、购房信息等,数量达百万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其电脑中储存有大量于2015年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在案证据关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如何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的只有葛某某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窃取、出售、提供、购买、交换、收受等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及使用该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综上所述,葛某某之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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