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公诉刑不诉〔2016〕23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市**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号,住本市杏花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2016年9月11日、2016年11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太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5月6日,李某(已起诉)注册成立了太原市万柏林区**汽修厂,从事汽车修理、装潢及车辆代理保险业务。在经营汽车修理过程中,李某利用其修理车辆及为客户代理理赔业务的便利条件及**保险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逐步熟练掌握了骗取车辆保险金的方法。为骗取保险金,从2009年5月份至2013年5月,李某伙同**保险公司原理赔部**葛某某、太原市万柏林区**汽修厂**靳某某(已起诉)、白某(已起诉)及其朋友葛某某等人,通过王某(涉嫌共同犯罪问题正在调查取证)等事故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凭据资料,虚构虚假车辆交通事故或夸大被投保车辆保险事故,出具伪造的维修费发票,大肆从事保险诈骗活动。其中:
2008年5月23日,李某私自驾驶客户马某在该万柏林区**汽修厂修理的晋AD8111红旗轿车,在山阴县108国道发生撞石墩事故。在理赔过程中,李某伪造太原市远达汽修厂修车发票和施工结算单,骗取**保险公司车损保险金4.27万元;
2008年6月16日,马某驾驶晋A****1红旗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晋H****5帕萨特轿车,在康乐街发生碰撞事故,李某在帮助其客户马某某处理该事故时,购买了该H22**5帕萨特轿事故车辆。为骗取保险金,李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伪造太原市远达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1.7万元;
2009年11月8日,李某驾驶被保险人李某某(李某某系李某朋友,李某某系李某嫂子)晋B****9颐达轿车(实际是李某车辆)与三者晋A****4车在岢岚县209线发生碰撞,李某在修理事故车辆期间,为骗取保险金,向**保险公司出具伪造的万柏林区**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5.7万元;
2011年8月2日,王某某驾驶被保险人黄某某(系李某朋友)晋A****1宝马汽车,在小店区208国道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事故。李某在帮助处理该起事故期间,编造其朋友王某某是农用车事故当事人,骗取交警小店一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在其修理厂修理期间,李某使用黄某某身份证件,私自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伪造太原***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9.5万元;
2011年9月6日,李某擅自将在其汽修厂修理的京A****9临牌奔驰轿车开出,伪造与其个人晋H****5帕萨特轿车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桃园南路加油站西200米处的虚假交通事故现场,然后以其朋友王某某和刘勇作为事故双方车辆驾驶员名义向**财险公司报案,同时向122指挥中心报警,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王某处警后,出具了由晋H****5帕萨特轿车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李某授意白某根据其编造的金额,伪造了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发票凭证,骗取**财险山西分公司保险金19.7万元;
2011年11月份,李某与葛某某为达到将在葛某某岳母杨某某名下投保的奔驰车编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目的,经两人合谋,2011年11月8日,李某授意白某驾驶在该修理厂修理的丰田AB**8车辆,与葛某某安排的驾驶人驾驶杨清香名下奔驰无牌轿车,故意在太原市迎泽区康乐街煤化所门口制造两车碰撞事故,白某明知该起事故由其和李某等人故意制作,仍按照李某的安排,在制假发票处购买伪造的汽车修理发票,同时李某伙同葛某某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意白某在民生银行新建路支行以杨清香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上述理赔资料由李某提供给**保险公司后,骗取保险金20.86万元;
2011年3月13日,李某与靳某某事先约定,由李某驾驶在葛某某名下的晋A****0沃尔沃轿车,由靳某某驾驶李某名下的晋H****5帕萨特轿车,于2011年3月13日在太原市南沙河路中段,故意制造了一起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靳某某明知李某与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目的是骗取理赔款,仍然配合李某虚假制造车辆交通事故;葛某某明知李某制造虚假事故骗取保险金,但在李某骗取保险赔款过程中,仍给其提供该银行账户用于骗保索赔使用,该起伪造的虚假车辆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万元。李某骗取保险金后,其中2万元转入宫某某女友钟某某银行账户,用于李某给予宫某某故意抬高理赔价格的好处费用;
2012年5月14日,李某指使靳某某,策划在该修理厂附近制造一起虚假车辆交通事故,在李某授意下,首先由靳某某将晋A****9面包车从**汽修厂开出停在主道上,然后由李某驾驶一辆晋A****6宝马轿车故意与靳某某事先约定专门停在主道上的晋A****9面包车发生刮蹭。该起伪造的车辆事故通过李某索赔,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2.03万元。
2012年10月中旬,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王某向李某提供了一辆单方事故理赔车辆,在李某被告知该车辆系当事人陈某某酒后驾车撞坏路政护栏并在收取了王某给的1万元费用后,隐瞒事实真相,冒充其哥李某某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于2012年10月15日,以被保险人陈三和晋A****2在太原市迎泽区滨河东路单方肇事撞损市政护栏及标的车损为由,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14.51万元;
2012年11月29日,交警迎泽二大队事故民警王某给李某介绍一起事故车辆维修业务,在李某编造了被保险人张某某的晋B****5捷达轿车事故驾驶员李某某,并在王某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冒充李伟签字后,将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晋B****5捷达轿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京J****3宝马车事故车辆拖至万柏林区**汽修厂修理。在李某向**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索赔时,伪造太原顺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车发票和明细单,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15.2万元;
2013年1月,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王某向李某提供了一辆任某某津J****9宝马轿车碰撞护栏单方肇事事故理赔车辆。李某明知该车辆已发生严重损坏,**分公司**部**刘某某(刘某某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涉嫌共同犯罪问题,正在调查取证),以被保险人任志方名义对该事故车辆进行投保,然后李某以黄某某的名义向**财险公司报案,虚构被保险人任某某津J****9宝马牌轿车在太原市滨河东路漪汾桥下发生碰撞护栏单方肇事事故时间,伪造太原市政长***宏达综合工程处《工程预结算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供给**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39.3万元。该保险金诈骗到账后,李某伙同宫某某、刘某某在我市九丰路原二手车市场购买奔驰轿车辆一部,供宫某某使用;
2011年10月12日,李某虚构被保险人冯某某晋F****8迈腾轿车(实际车主李某)与京N****6车碰撞事故,编造事故当事人为况开强、吴彤,伪造交警万柏林一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14.1万元,该保险金被李某骗取后用于馈赠该前女友程某某等人;
2011年1月12日,李某以其朋友李某某驾驶的晋F****8迈腾轿车(该车被保险人为冯某某,李某朋友,实际车主为李某)与西山晋兴**驶的晋A****8奥迪A8轿车在西山矿务局路面发生碰撞为由,伪造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发票及虚假的结算单,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9.6万元,其中3万元给其前女友程相娇,其余理赔款被李某使用;
2010年左右,李某经人介绍,从朱某某手中购买晋A****6现代事故车一部,然后以其姐夫李伟名义,将该车在**保险山西分公司投保。2011年3月13日,李某以阎某某驾驶晋A****6车与程某某驾驶的晋A****7宝马车发生碰撞为由,伪造交警迎泽二大队事故认定书及太***行汽车销售公司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2.8万元被其挥霍一空;
2011年6月29日,李某伙同白某,利用在其万柏林区**汽修厂修理的晋H****8奥迪轿车、晋A****3丰田汽车,虚构与李某某名下的晋A****6现代轿车发生三车追尾事故现场,编造王某某(李某朋友王某某的儿子)、申某某、白某作为事故当事人,由王某为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伪造**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9.5万元。据李某交待,该保险金被李某、宫某某平分后分别在澳门赌博输掉。
2011年8月1日,李某编造其朋友梁建在**财险山西分公司投保的晋A****9瑞丰商务车在该公司**靳某某驾驶时,与张玲(李某朋友)驾驶的晋A****2沃尔沃轿车、薄鹏毅(李某朋友)驾驶的晋L****9丰田车发生三车追尾事故,向交警迎泽二大队事故中队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中队于晓东(该涉嫌共同作案问题,正在调查取证)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便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李某虚假索赔,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8万元;
2010年9月17日,李某前女友李某某的晋A****2(李某代理投保的车辆)奔驰轿车在其住处停放时玻璃被砸,李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私自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李某某账户,编造车辆出险地址,伪造太原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1.2万元;
2010年10月2日,李某以其女友李某某的晋A****2奔驰轿车与程某某驾驶的晋A****3车发生碰撞为由,私自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李某某账户,伪造太**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6.5万元后,全部用于偿还胡敦潮的个人债务;
2010年11月2日,李某以其女友李某某的晋A****2奔驰轿车在小店区王村北街车辆被砸为由,*乙公司**满涛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李某某账户,出具与向税务机关报税数额不符的太原**修理厂修理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2.9万元;
2012年4月25日,李某为弥补在澳门赌博输掉的钱财,假装借用其朋友张某某的晋A****1大众宝来汽车使用,然后与靳某某合谋,由靳某某驾驶晋A****1大众宝来轿车,李某驾驶在其修理厂修理的晋A****0汽车,故意在迎泽大街桃园路口摆放两车碰撞事故现场,编造张某某、李某某为事故双方当事人,骗取交警迎泽二大队现场民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且私自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张某某银行账户,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5.35万元;
2010年5月20日,李某以其朋友李某某(李某某之兄)驾驶被保险人葛某某的晋A****0沃尔沃轿车与郭某某驾驶的晋A****0车在西山杜二坪矿山路发生碰撞为由,伪造**汽修厂修车发票,私自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葛某某账户,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15.5万元;
2012年6月30日,李某驾驶被保险人赵国庆(李某前女友程某某姐夫)的晋A****7宝马车在尖草坪区西关村路段,与晋A****4卡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某在对该起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利用曾为该辆晋A****7宝马车投保时留存的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私自在银行开立被保险人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在太原市小店区殷家堡一制作假发票窝点伪造了太原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修车发票及修理明细清单,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6万元;
2012年1月5日,李某以为被保险人赵某某晋A****9丰田商务车玻璃被砸车损理赔为由,伪造太原大昌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损保险金1.39万元;
2012年6月2日,李某某驾驶李某名下晋B****0奥迪轿车与杜某某驾驶的晋A****1甲壳虫汽车及三者晋A****2佳美汽车在滨河东路发生三车追尾事故。该事故车辆在万柏林区**汽修厂修理期间,为骗取保险金,李某对通过制作假发票人伪造山西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山西**车贸易有限公司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15.49万元;
2010年3月16日,被保险人杜某某驾驶该晋A****1甲壳虫汽车在滨河东路发生单方撞石头车损事故,李某在为其修理车辆期间,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万柏林区**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损保险金5.8万元;
2010年12月7日,李某以被保险人杜某某驾驶该晋A****1甲壳虫汽车在漪汾街发生撞护栏车损为名,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万柏林区**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损保险金0.99万元;
2011年1月4日,李某以被保险人杜某某驾驶该晋A****1甲壳虫汽车在万柏林区西矿街发生两车碰撞为由,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万柏林区**汽修厂修车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0.59万元;
2011年3月5日,李某以被保险人杜某某驾驶该晋A****1甲壳虫汽车在迎泽区南沙河北沿岸撞地桩车损理赔为由,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万柏林区**汽修厂修车发票,与白某合伙,虚构事故当事人,骗取**保险公司车损保险金3.9万元;
2013年4月6日,李某某驾驶被保险人张某某(李某母亲)的晋K****2奔驰轿车(该车辆为李某在任某某车辆撞护栏事故中骗取39.3万元保险金购买,供葛某某使用)在洗车时发生单方碰撞事故,李某在使用该自己电话以乔某某名义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理赔过程中,李某伪造太原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发票和明细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3.2万元。
另查明,李某在代被保险人梁某某的晋A****9瑞丰商务车、晋A****3捷达轿车、王某某的晋A****3比亚迪轿车、张某某的晋A****6福田汽车、太原**贸易公司晋AL8*2丰田轿车理赔期间,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太原市**汽修厂、山西汇通司法鉴定中心、太原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原顺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发票,骗取**保险公司车辆事故保险金65.7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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