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9********,汉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道**号,住武宁县**工业园**公寓**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赣******江铃牌小型轿车,从武宁县新宁镇武湖酒楼往武宁县新宁镇松岭小区方向行驶,途径武宁县新宁镇青年路武宁县森林消防大队门口往南150米左右处,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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